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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律师事务所六个问题的思考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7日作者:中国律师网 杨培国

个人律师事务所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基于个人和小商业者的需求。现代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出现,与其说是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结果,不如说是我国律师职业发展的内在需求。

  根据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社会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求,我国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允许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个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此后,我国律师界那些期待已久、盼望已久,希望充分实现自我的律师,终于有了尽兴挥洒自己“十八般武艺”的机会。我国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正如古诗所说的“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迅速发展蔓延开来。

  笔者观察了许多个人律师事务所之后,发现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发展存在着六个值得律师行业关注的问题。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管理制度?

  目前,从现有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状况来说,除了少数聘用律师较多的个人律师事务所之外,我们不能不正视的一个客观现实,就是多数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没有基本的管理制度。

  对此,许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认为,自己就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就是自己,不管是签订委托合同,还是出具律师事务所的公函,都是自己说了算,省却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需要征求其他律师意见的程序,可以“令行禁止”,也可以“朝令夕改”。因此,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纯粹就是瞎子点灯;另外,说到为当事人出具发票,完全出于当事人的需要,账务完全视情况而定,因此,制定所谓的财务制度也不过就是掩耳盗铃的自欺欺人,等等。对于那些招聘了为数不多的聘用律师、律师助理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来说,所谓的管理制度,基本就是言传身教、口头吩咐,虽然有个别的律师事务所制定了成文的管理制度,也不过是把这些制度当作年画挂在墙上,当作装饰。

  笔者认为,现在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大有雨后春笋之势,但是,不管是作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还是司法管理部门、律师协会等相关机构,几乎缺乏相应成熟、规范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笔者认为,如果个人律师事务所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则如同个体商人一样,将走向自生自灭。那么,不仅是个人律师事务所没有了发展的潜力,无法做强、做大,而且个人律师事务所创办人的执业情操、道德理念,也因缺乏有效监督,完全凭借个人道德自律,无心乃至无力应对金钱、物欲的诱惑和挑战,而走上远离律师职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道路,从而使个人律师事务所成为惟利是图、惟名是图的工具。

  因此笔者认为,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促使创办人用制度“自律”自己,并约束聘用律师以及律师助理。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文化建设?

  创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大多是执业多年的律师,具有的只是丰富的执业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以及得心应手或者左右逢源的社会人脉关系,有相当多的律师熟练的只是诉讼文书的书写,熟悉的只是法律、法规的条条框框,形象地说,这些律师大多只是精通业务而已。

  而作为任何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不仅应该向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还要知道律师事务所为什么要代理当事人打官司,为当事人代理打官司是为了什么,律师事务所存在的目的是什么,发展理念是什么,追求价值是什么,理想目标是什么,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职业、中国律师行业的关系是什么,与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关系是什么……换句话说,作为个人律师事务所,除了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诉讼技巧之外,还要拥有不同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内涵。

  律师应该是有文化的职业,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内涵就是律师事务所的精神所在。如果个人律师事务所没有文化建设,那么,很难想象这家个人律师事务所能够享有事业成功的辉煌。因此,作为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除了熟悉掌握诉讼技巧,或者非诉讼业务能力之外,还要注重属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否则,将只能沦落为仅仅懂得与当事人讨价还价的法律商人!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方面,能够做到“鱼”和“熊掌”兼得吗?

  不言而喻,少数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目的,只是为了挣钱,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就是把律师职业做成了“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职业,漠视了律师职业应有的社会担当和职业使命,以致于让社会上的许多人误以为律师职业就是一个与“孔方兄”挂钩、和商业化牵手,既没有社会公益心,也毫无职业责任感的职业。

  其实,律师职业的本质说起来非常简单,因为律师职业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还是一个专业,一个行业,一个产业,更是一项事业。这个职业,不仅能够改变人生命运、实现自我价值,而且更能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推动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

  1875年,美国著名律师吉尔顿在美国律师协会第一次会议上说过一段话,“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变成了一种挣钱的方法,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方法,那么律师就堕落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是一个试图打赢官司,并且通过向司法机关走后门而打赢官司的机构,那么这一机构不仅堕落而且腐败了。”

  笔者认为,律师职业是属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职业,律师的“道”,就是律师职业“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本质,换句话说,如果将经济效益比作“鱼”,将社会效益比作“熊掌”,那么律师这个职业是“鱼”和“熊掌”能够兼得的职业,关键在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对两者如何取舍、如何平衡、权衡地把握。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需要招聘怎样的律师,如何招聘?

  现在,一些个人律师事务所,并没有“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机构组织,只是创办人一个“光杆司令”,在所内身兼数职,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

  不过,有些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很享受这种感觉,“我的地盘我做主”,似乎惟我独尊,就能包打天下。但是,孤独并不是一种美,而是因循守旧和固步自封。于是,一些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在明白“一己之力难成天下之功”的道理之后,便招兵买马,招聘律师。

  曾子说过,“用师者王,用友者霸,用徒者亡”。用现代的话说,“用师者王”,就是作为领导者需要谦虚,尊奉真正贤能之人为老师,从而“王天下”成就大功。“用友者霸”,就是作为领导者需要谦和,对待下属像兄弟朋友一样。“用徒者亡”,则是指领导人专用那些言听计从、唯唯诺诺的庸才,这些庸才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笔者认为,曾子的这句话,虽然是他体察历史经验,据以说明历史兴衰成败的用人大原则。但是,古为今用,作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应该借鉴其中的智慧招聘律师。

  现在,许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因为个人诸多原因,仅仅招揽到缺乏特色、业务平平的律师,甚至仅仅招聘到只能依靠创办人支付薪酬才得以生存的律师。不难想象,这样的律师会为律师事务所做出怎样的贡献?

  笔者认为,人才不难招聘。俗语说,“财散人聚”。良好的工资待遇,优厚的福利、保险,优质的工作条件等,是招聘优秀律师、出色律师的良策。

  不过,虽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是能够长久地留住优秀律师、出色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还要给予这些优秀律师、出色律师以发展的机会、成功的机遇,让他们充分享有职业的尊荣和个人的尊严,实现他们事业成功的理想、拥有财富的憧憬。是否做到这些?能否做到这些?怎样做到这些?何时做到这些?就取决于个人律师事务所创办人的能力、实力、个人魅力等条件了。

  笔者认为,个人律师事务所招聘律师,能够招聘到多少律师,招聘到怎样的律师,完全与创办人的个人能力、经济能力、行业内的地位、社会影响力有关,更与创办人的品行、眼光、胸襟、学识、胆略、智慧有关,并直接与个人律师事务所能够为招聘律师提供的工作条件、福利待遇、成长机遇、价值目标有关。

  五、个人律师事务所适合专业化,还是职业化?

  有人认为,由于个人能力所限,个人精力所限,各人自有熟悉的法律业务领域、自有擅长的法律业务专长,所以个人律师事务所适合向社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不过,在现实中众多的个人律师事务所,不管是什么法律业务,只要是我国《律师法》规定的属于律师的业务,都接受处理,这就是笔者说的律师的职业化。

  其实,笔者认为,对个人律师事务所来说,既然也存在生存问题、发展问题、提升问题,既然每个个人律师事务所面对的法律服务市场不同,那么个人律师事务所就应该因人而异、因地而异,根据个人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根据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的专业领域、专长特点,确定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领域、业务方向。

  俗话说,“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因此,就业务方向、业务领域来说,“适者生存”、“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就是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生存法则。

  六、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个人的姓名命名合适,还是以个性名字命名合适?

  相对而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都是具有个性的人,这种个性,不是曲高和寡的原因,就是独树一帜的别样,或者具有不同流俗的独特,甚或与众不同的另类。他们通常选定自己的姓名作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不过,现实证明,现在有些用自己姓名命名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已经悄然改名换姓。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律师个人的姓名属于律师本人的代码,用自己的姓名作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无可厚非。但是,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在决定把自己的姓名用作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之前,一定要搞明白几个问题:自己是否在社会的法律服务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自己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是否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自己的名字是否已经成为拥有一定效力的品牌?自己是否属于某个法律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律师?等等。然后再决定是否把个人的姓名用作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笔者认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在社会上如果确实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一定的地域拥有一定的影响力,在法律服务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定效应的品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不妨把自己的姓名用作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不过,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如果把自己的姓名仅仅停留在孤芳自赏,或者自我陶醉,或者自我标榜,或者自我张扬的程度,最好选择富有个性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给予社会公众一种美好的联想、可靠的信任,也可给自己带来更好的发展。因此笔者建议,作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既不能妄自菲薄,看不到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以及自己的姓名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包含的经济价值,也不要妄自尊大,认为执业多年,以自己的姓名命名律师事务所,就可以让当事人慕名前来。

  一言以蔽之,现在个人律师事务所数量众多,但是在发展理念、管理制度、规范建设等方面还缺乏应有的研究、引导和完善的制度。期待律师职业本身、管理机构、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乃至律师管理与律师业的发展给予更大的关注。